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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老臣張明田涉台南購地弊案 一審判無罪理由曝

中信老臣張明田被控犯台南購地弊案,一審北院今判張無罪。(資料照)

中信老臣張明田被控犯台南購地弊案,一審北院今判張無罪。(資料照)

2024/05/31 11:2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中信金控老臣張明田涉內湖購地弊案,被認違反兩個金融控股法的特別背信罪,各判刑8年6月,併科9千萬、3億罰金。檢方另指張明田賤售中信金台南土地,從中賺取上億佣金,依特別背信罪起訴張氏兄弟共8人;一審台北地院歷經5年審理,考量證據不足,今天上午諭知8人均無罪。

中信金表示,對於法院查明事實,並返還當事人清白,與當事人同感欣慰。

北院庭長吳承學兼本案審判長宣判後說明,檢方起訴各位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金融交易法的特別背信,主要論據是認為被告與估價師有所謀議,刻意製作不實的估價報告,讓中信金控得以低價出售台南的房地。

然估價師所出具的估價報告,一來並沒有違反估價技術規格的情況,二來是沒有證據證明估價師與同為被告的陳宏顥有所謀議,第三是這份估價報告與其他估價師事務所、其他銀行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出具的估價報告,金額相差不大,可見本案的估價報告並沒有明顯低估的情況,所以檢方起訴指被告等人刻意出具不實、低估的估價報告,無法採信。

吳承學也說,張明田在本案並不屬於中信金控、中信商銀的經理人,而張明田在內湖購地案雖被另案認定是經理人,但內湖購地案與本件台南購地案的時間點並不同,而張明田先前因為紅火案的關係,其職位經常上上下下,但台南購地案發生時,張明田不具有經理人的地位,實質上也沒有代表公司簽名,也沒有決策的權限,故與法律處罰的構成要件不同。

第三是同為被告的張明人與妻子巫春香均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或是中信商銀等公司所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因此檢方指被告刻意隱匿屬於利害關係人的交易,而有財報不實、背信等情況,不足為採;至於同案被告林士茵則確實有擔任媒介角色,而取得仲介費,且與中信商銀慣來支付的仲介費差不多,所以難依給付仲介費認定損害中信商銀或中信金控的利益。

吳承學也指,買賣雙方在磋商的過程中,會互相退讓符合常情,不能說因為其中一方有更進一步的讓步,就認定損害公司(中信金控、中信商銀)的利益。

吳承學最後提到,檢方認張明田、張明人、巫春香,為了掩飾內湖購地案的所得,依洗錢罪起訴他們;但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洗錢行為必須要有掩飾犯罪所得的來源,才會構成洗錢,也就是說這筆財產是源自於犯罪,不過被告的金流都是在張明人、巫春香的個人帳戶間,以匯款的方式流動,且金流的軌跡均可勾稽,何況張明人、巫春香這對夫妻間的流動,不會達成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效果,故未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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