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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除罪化? 憲法法庭4/26宣判

公然侮辱是否除罪,憲法法庭26日宣判。(資料照)

公然侮辱是否除罪,憲法法庭26日宣判。(資料照)

2024/04/19 11:5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民眾朱育德等多人不滿只因發表言論,就被依刑法公然侮辱等罪遭判刑,質疑公然侮辱罪已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由於全部共有31案,憲法法庭併案審理,並於19日公告,全案定26日宣判。

憲法法庭表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聲請人朱育德聲請案等,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屆時將開放旁聽,並啟用網路直播。

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項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見的就是辱人三字經、穢語、破麻、廢物、白痴、醜女、渣男等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的言語;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馮光遠曾因譏諷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混蛋、爛咖、下流胚」,被判罰金5000元,亦被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提告,依公然侮辱罪判有罪確定;張大春則因批評已故媒體人劉駿耀「下流、可恥、腦子裝屎」,而被判罰金3000元。另外,楊蕙如2018年間涉與蔡姓男子在網路帶風向,批評我國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與官員「爛到不行」,被高等法院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刑5月確定,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去年底召開言詞辯論,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代表陳述指出,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規範目的是保護人民名譽權,立法目的正當,名譽權、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兩者應不分軒輊受保障。民事損害賠償雖然有「填補損害」的功能,但有更多被害人想透過訴訟獲得自我辯白機會,而且,被害人遭匿名散播侮辱言論,可能連加害人身分都無法確認,民事訴訟無法完全取代刑事處罰。

馮光遠出庭指出,他被判有罪的事實,是因對「政治人物」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不滿,憤而於「自己部落格或臉書」以尖酸刻薄的言論評論時政,此屬於政治性言論,但刑法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卻未針對合理意見評論中,較為尖酸刻薄而形式上可能符合公然侮辱構成要件的言論予以保障,是對政治性言論的嚴重干預,也違反比例原則,已違反憲法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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