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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女助警誘捕反遭性侵 惡狼判刑8年

中壢警方讓報案的13歲少女當誘誀,但警方卻未出現,使少女遭性侵,高等法院判惡狼8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中壢警方讓報案的13歲少女當誘誀,但警方卻未出現,使少女遭性侵,高等法院判惡狼8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2024/04/11 12:5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張姓男子約桃園一名13歲少女援交被放鳥,揚言公開她的露奶不雅照,少女嚇得報警,桃園市中壢警方竟要求她當誘餌,引出張男在深夜見面,沒想到埋伏員警未及時出現,害少女被張男要脅下被迫口交得逞,雖然警方隨後逮捕張男到案送辦,仍引起譁然,高等法院今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脅迫使少女為有價之性交罪」等罪,判張男8年徒刑。可上訴。

針對中壢警方有重大疏失違失,桃園市警局事後立即進行行政懲處,以分局偵查人員未能注意少女人身安全,損及被害人重大權益等理由,將時任分局長和偵查隊長記各一個小過,2名警員調行政工作,並函送法辦,追究刑責。

桃園市張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3歲少女,2020年11月3日開價援交1小時5000元,少女答應,並依張男要求,自拍1張露奶照傳給他「驗貨」,但事後少女反悔,放張男鴿子,沒依約到旅館。

同月4日,張男不滿,連續傳訊息威脅少女稱,要在臉書公布她露奶照,命她乖乖聽話、自稱「母狗」,少女嚇得報警。

中壢警方獲報後,竟要求少女當誘餌,佈局協助抓人,少女回覆張男稱同意援交,深夜相約碰面,不料張男開車抵達後叫少女上車,隨即往前開300公尺,停在路邊停車格要她口交,少女沒看到警察現身,無奈被迫照做,完事後張男開回約定地點放她下車,警察才衝出來逮人。

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脅迫使少女為有價之性交罪」、刑法第305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女獲恐嚇危害名譽罪」等罪,判張男8年徒刑。

張男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稱是少女自行拍攝及傳送露奶照給他,他並未引誘少女,而且,第二次相約性交易是少女配合員警誘捕,不是因受到他脅迫,但高院認定屬張男卸責之詞,仍判他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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