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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射電子遊藝場11槍前警告員工「閃遠一點」 殺人未遂判無罪

詹男(左二)持改造步槍掃射遊藝場11槍,法官卻認為他有揮手警告員工「閃遠一點」,殺人未遂罪判決無罪。(資料照)

詹男(左二)持改造步槍掃射遊藝場11槍,法官卻認為他有揮手警告員工「閃遠一點」,殺人未遂罪判決無罪。(資料照)

2024/02/24 16:1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詹姓男子在2022年12月18日,因好友與皇家電子遊藝場(菲力國王電子遊藝場)有糾紛,他宣稱為朋友出氣,持改造步槍掃射該遊藝場11槍,之後逃到台南自首,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名起訴,不過,台中地院卻認為,他開槍前曾揮手,並向兩名員工大喊「沒你們的事,閃遠一點」,開槍造成一名顧客輕傷,殺人未遂部分判決無罪,但仍觸犯槍砲與恐嚇公眾安全罪,合併判刑4年。

判決書指出,台中地檢署起訴指控,37歲詹姓槍手於上述時間,開車急駛到該家電子遊藝場,下車後先喝令門口員工「閃到一邊去」,接著持槍掃射11槍後逃離,再向台南市警白河分局投案,交付1把改造的步槍與子彈100發、防彈背心等物,台中警方隨即南下押解詹嫌。

詹嫌到案供稱,因長期關注程姓友人臉書動態,得知他被詐賭欺負,基於義氣決定替他出氣,希望給遊藝場業者「警愓」,但檢警卻認為,詹男素行不良,被多個地檢署及法院通緝,經濟狀況不佳,研判他是收錢辦事,中檢依殺人未遂、槍砲與恐嚇公眾等罪名起訴。

台中地院卻認為,遊藝場員工作證說,見詹男持槍走來,把長槍舉起靠在右肩說,「沒有你們的事,閃遠一點」,員工示意裡面的人不要出來,之後聽到槍聲,詹男開車離去,留下滿地碎玻璃與彈孔,整個過程不到1分鐘,法官認為,詹男持槍射擊時,與大門口有相當距離,大門離大廳櫃檯也有相當距離,如果有殺人的犯意,詹男大可直接進入店內射擊,無須刻意站在大門外一定距離射擊,且揮手警告員工,詹男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但構成恐嚇公眾罪。

台中地院強調,詹男自首可減刑,持有改造步槍部分,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罪判刑3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觸犯恐嚇公眾罪判刑1年,合併執行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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