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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買郭台銘連署書未果 前觀音鄉長黃茂實、新屋里長徐智遠緩起訴

前桃園縣觀音鄉長(改制桃園市觀音區)黃茂實。(資料照)

前桃園縣觀音鄉長(改制桃園市觀音區)黃茂實。(資料照)

2024/02/07 17:20

〔記者陳璟民/桃園報導〕檢調偵辦前桃園縣觀音鄉長(改制桃園市觀音區)黃茂實、新屋區新屋里長徐智遠,涉嫌以金錢賄賂選民徵求為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獨立參選第16屆總統的連署書案,惟所接洽相關里長均因故未收受款項及配合進行,未影響連署結果,桃檢今偵結,因認黃、徐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均予緩起訴處分。

黃茂實(68歲)、徐智遠(58歲)與前國民黨中常委范成連,去年得悉郭、賴欲搭檔獨立參選總統副總統,須依法成為被連署人並通過連署,3人共同計畫預備行求賄賂使選民為郭賴配連署。

檢調查出范成連去年10月5日下午,開車前往黃茂實中壢區住處,要求黃以每份連署書發放400元賄款給連署人的方式募集連署書,並當場交付80萬元給黃,隔天晚上范再度前往黃的住處,交付160萬元給黃,作為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用。

檢調調查,黃茂實收受前述賄款後,先後於10月5日下午、8日晚上,在徐智遠新屋區住處交付20、100萬元,指示徐分別提供5至10萬元不等的現金,給新屋區的里長姜姓、彭姓、彭姓、劉姓、李姓等人,並告知每提交1份連署書可獲得300元報酬,惟相關里長因故均未收受,並將款項退還徐,徐於13日晚上到黃住處退還120萬元,因而未影響連署結果。

但黃茂實、徐智遠所為已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的預備對連署人行求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嫌,檢方審酌2人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但黃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3個月內,向國庫繳交50萬元,徐則應同期間內繳交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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