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急性心臟衰竭控超時加班所致 台北客運判賠職災司機407萬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台北客運康姓前司機提訴指,自己罹患「心肌病變併鬱血性心衰竭」與「急性心臟衰竭」,是因長期超時加班所致,且案發前1個月,他加班143小時,總工時319小時,求償543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依醫院評估報告書等證據判定,康男疾病是職業因素促發、屬職災,判決台北客運給付職災補償、勞動能力減損等損害賠償共407萬餘元。
年約40多歲的康男是在2017年間進入台北客運擔任司機,但2019年8月間下班後因身體不適送醫急救,經診斷罹患「急性心臟衰竭」,同年10月辦理自願離職,隔年,台大醫院職業疾病評估報告書認定,康男所患疾病正是職業引發,屬職業病。
康男提訴指,他發病前1個月加班時數扣除休息時間達102.5小時,發車班次間的休息時間,還須做車輛檢查、加油、洗車、收銀等工作,非完全休息,應計入上班時間,故,病發前1個月加班時數已達143小時、累計總工時達319小時,且輪班間隔常不足於11小時,甚至最短少於5小時,有超時過勞工作情形,導致罹患職業病,因此求償532萬餘元。
台北客運則主張,康男發病前1月工作時數僅195,當月加班時數15,未違反勞基法,且康男所患疾病是原先罹患高血壓有關,勞動部審議書亦認定康男疾病非屬職業疾病,請法院駁回康男之訴。
法官綜合台大評估報告書、台大醫院回覆意見、康男在另家醫院的定期健檢報告等證據判定,康男疾病與工作負荷、工作時長具有關聯性,與其慢性疾病關聯性甚微,其「心肌病變併鬱血性心臟衰竭」與「急性心臟衰竭」皆屬職業因素促發,同屬職業疾病。
至於勞動部審議書是依參考特約醫師審查意見,但其中1名醫師未詳盡說明判斷理由,另1人不是針對康男8月份住院進行評價,且其意見不如台大評估詳盡,不足以推翻法院認定。
至於台北客運主張康男加班時數未違反勞基法,台北客運就康男患病並無故意或過失;但法官認為,台北客運曾因未給足康男11小時休息時間而被裁罰,且其所提行車班次表是否準確,仍有疑義,不予採信。
法官最後判決台北客運須賠償康男職災醫療費及工資補償外,加上康男經鑑定勞動能力減損55%,因此還須賠償勞動能力減損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合計40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