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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沒收」禁擁非法財產合憲 通緝毒販確定要吐9287萬黑錢

憲法法庭26日宣示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憲法法庭26日宣示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4/01/26 15:5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黃偉凱(入獄)與紀怡慧(通緝)夫妻倆製造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販售牟利,分被判刑17年、7年8月確定,當次販毒所得400萬元也被沒收,檢方另在兩人家中查扣9287萬元來源不明的現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擴大利得沒收」條款聲請沒收獲准。逃亡中的紀怡慧主張該規定違反罪刑法定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6日對此做成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合憲。

憲法法庭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

憲法法庭說明,「其他違法行為」指刑事違法行為,所稱「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為已足。

但憲法法庭強調,法院不得僅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合法來源,即認定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且應於訴訟中充分確保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論的權利,以兼顧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利的保障。就此而言,該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也未侵害財產權、訴訟權。

至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憲法法庭認為,涉及擴大利得沒收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亦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黃偉凱、紀怡慧夫妻從網路上自學製作安毒方法,2017年起向藥商和藥房購買感冒藥水、藥錠等製毒原料,在透天厝煉製安非他命,駕駛瑪莎拉蒂名車外出販毒,與萬姓男子說好以每公斤40萬元、交易10公斤。橋頭地檢署2019年指揮警方查獲全案,搜索黃家兩處透天厝時,在密室夾層共查扣400萬元贓款和9287萬元現金。

最高法院2022年12月29日判決紀怡慧7年8月、黃偉凱17年徒刑確定,沒入犯罪所得400萬元。由於紀女、黃男無法舉證扣案9287萬元款項的合法來源,最高法院依2020年7月施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有事實足以證明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的擴大利得沒收新制規定,沒收9287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確定後,紀怡慧拒到案執行被通緝,還聲請釋憲討錢,主張2019年被警方查獲,卻用2020年的新法沒收其財產,牴觸憲法的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法律明確性及比例等原則,並侵害人民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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