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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門前放花盆害公車撞上 屋主辯稱居住50多年從未發生過

謝男指自己住在五城派出所旁50多年,從未發生這種開罰單事件,圖為五城所。(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謝男指自己住在五城派出所旁50多年,從未發生這種開罰單事件,圖為五城所。(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2024/01/24 10:2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縣謝姓男子於住處前屋簷下放置花盆,沒想到一輛公車於閃車時撞上花盆,附近的集集分局五城派出所員警開出放置妨害交通之物的罰單,處謝男1500元罰鍰,謝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花盆放在自有土地上,住在五城派出所旁50多年,從未發生這種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照路是指供公眾通行的地方,謝男花盆已經佔據於柏油路面上,影響他人使用道路,判決謝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謝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住於南投縣警局集集分局五城派出所旁,住處前放置花盆,不料,一輛公車司機宣稱,2022年12月13日下午,公車停靠站牌時,因閃避他車,公車車身撞到他放於屋簷下的花盆,五城所員警調查時,開出「在道路置放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花盆)」罰單,處1500元罰鍰。

謝男強調,他住在五城派出所附近50多年,曾未發生這種事件,花盆也是放在自宅所有權的屋簷下,並未位於道路上,不能僅因道路規劃不足,柏油鋪設逾線,就片面斷定他違法,聲明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置放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至於道路的定義,包含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觀諸照片證物,謝男所放置的花盆,已佔據柏油路面上,顯見該處是公眾通行的地方,當屬道交條例所指的「道路」範圍。

法官認為,謝男指該處屬私人土地,縱使屬實,也不影響具有「道路」的屬性,謝男放置的花盆,影響他人對該部分道路的正常使用,也造成想停靠站牌的公車撞到花盆,據此判決謝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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