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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警消身高限制言詞辯論「這位大法官」迴避審理

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憲法法庭16日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憲法法庭16日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4/01/16 18: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女子2018年通過警消人員四等特考,卻被抓包身高158.9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的160公分女性標準,保訓會2019年廢止其受訓資格。陳女質疑該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決議受理,16日言詞辯論,大法官蔡宗珍因曾任考選部長,主動迴避。

陳女提起憲法訴訟,關係機關(角色類似被告)為內政部及考選部,憲法法庭16日召開言辯庭,蔡宗珍因曾擔任考選部長,依法必須迴避,故只有14位大法官出席審理。

憲法法庭除通知陳女、內政部、考選部到庭辯論,並指定專家學者吳秦雯、范秀羽提供意見,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亦提出意見,由監委浦忠成代表到庭。

吳秦雯認為,陳女是於訓練階段因身高不符而遭廢止受訓資格,尚未正式受公職任用,應以「應考試權」作為主要審查的權利規範。她參酌關係機關所提出的資料,認為無法得知考試機關確有依其專業訂定考試資格及方式,且除因性別所產生的身高差別待遇外,原住民族亦有不同族群,關係機關未能提出科學資料,及充分說明身高限制標準的必要性,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性。

范秀羽指出,身高限制做為錄取與否的分類,事實上可能淪為性別篩選的替代品,構成差別待遇的直接歧視,且關係機關考量國民身高後,所訂定非原住民錄取的固定身高數值,男性部分低於平均值7公分、女性部分則高於平均值0.5公分,已導致過度排除女性,形成間接歧視。她認為,關係機關未能提供實證資料佐證,身高限制與消防任務間的關聯性與必要性,造成警消人員工作環境不利於女性參與的惡性循環。

人權會主張,禁止身高未達標準的人民從事消防工作,限制人民自由選擇工作謀生的權利,關係機關卻未能提出合理的科學驗證依據,實已過度限制人民平等取得工作的權利。

本次言詞辯論歷時約2.5小時,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於兩造結辯後宣示終結,諭知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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