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所官員涉貪申退不成遭免職 興訟敗訴退休金恐泡湯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台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長陳國富涉貪污案,一審被判緩刑,他上訴二審期間,搶快申請退休,並撤回上訴致緩刑確定,不料,交通部公路局依退撫法規定不予受理其退休案,接著以其涉貪污案經判刑確定為由,將他免職。陳主張,不准他退休並免職,違反比例原則,且將導致喪失退休給與及公保保險年金等權利,生活陷入困境,打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於法有據,判他敗訴。
檢廉單位調查,台北市區監理所官員4年前爆發收受汽車代驗廠賄賂,檢廉將當時車輛管理科長陳國富約談到案,並聲押獲准。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國富偵查中自白,有悔意,雖期約業者不正利益,但考量他沒有犯罪所得,前年5月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期約不正利益罪,判陳國富1年9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陳國富前年6月14日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並於同月28日申請欲於7月23日屆齡退休,形同搶退,陳並於同年8月22日主動向高院撤回上訴,全案緩刑確定。
不過,交通部公路局收到陳的一審有罪判決後,即依法將他停職,另在他上訴高院,並申請辦理退休時,依退撫法第24條規定不予受理其退休案,並在他撤回上訴而刑案判決有罪確定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第1項及第4項等規定將他核定免職。陳國富不服,提起復審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陳國富指出,在此案刑事判決確定時已屆滿65歲,依退撫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准予辦理屆齡退休,而他在屆齡日之前即辦妥屆齡離職手續,代表已終止公務員身分,應不適用免職處分。陳強調,將他免職,是剝奪他的生存權及工作權,使他喪失退撫給與及公保保險年金的權利,又未和國民年金制度搭配,導致他老年生活陷於困境,處分違反比例原則、違法,應撤銷。
交通部公路局主張,陳國富因涉貪污案於一審被判決有罪,才被停職,後來,陳雖申請退休,但依退撫法第24條規定應不予受理其退休申請,並在他撤回上訴案而全案確定後,才依任用法規定將他免職,處分並無不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國富所涉貪污案,符合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公務員任用的消極資格要件,交通部公路局依該任用法規定將他免職,於法有據,未違反比例原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