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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誘女童舔蠟筆小新「大象」逞慾 貨運司機賠15萬換免關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林姓男子犯4次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應執行2年徒刑,宣告緩刑4年。(資料照)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林姓男子犯4次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應執行2年徒刑,宣告緩刑4年。(資料照)

2024/01/02 16:4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新北市貨運司機林姓男子,在網路結識苗栗縣一名未滿12歲國小女童,竟引誘女童傳送僅著內衣、裸露胸部及洗澡的自拍照片、影像供他觀賞,甚於視訊時要求女童舔舐卡通人物蠟筆小新的「大象」(生殖器)。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林男犯4次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應執行2年徒刑,審酌林男犯後坦承並以15萬元成立調解,宣告緩刑4年。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22年3月間,經Discord通訊軟體結識被害女童,明知被害女童當時未滿12歲,竟分別於3月、4月及6月間,引誘被害女童自拍並傳送僅著內衣、裸露胸部及洗澡的照片、影像,及視訊時要求女童舔舐蠟筆小新的「大象」供他觀看,以滿足自身性慾,被女童父親發現報警提告。

法官審理,林男犯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每次犯行各係為滿足該次性慾,認林男犯4次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處徒刑1年10個月,合併應執行2年。

法官審酌林男未妥善克制己身性慾衝動,而對被害女童為4次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犯行,固屬不該,惟林男未違反被害女童意願,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於審理中與被害女童及其雙親以15萬元成立調解,現正依約履行中,堪認已知所悔悟,宣告緩刑4年且應接受3場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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