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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女童玩線上遊戲 竟遭禽獸男利誘拍下不雅照

高等法院判林男8年徒刑。(資料照)

高等法院判林男8年徒刑。(資料照)

2021/07/21 20:2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10歲女童去年玩線上遊戲,被林姓男子騙拍裸露不雅照,檢警追查後,發現林姓男子還用相同手法脅迫另名國中女學生自拍不雅照,令人髮指。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林男犯案時知道女童未滿12歲,改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等罪,判刑8年。

判決指出,林男透過手機遊戲結識10歲女童,去年4月間,以「陳明漢」身分與女童聯繫,並以贈送遊戲虛擬寶物為由,引誘女童自拍並傳送裸露胸部、下體的照片給他觀覽。

檢警調查後,發現林男在2019年下半年間,也以贈送虛擬寶物為由,引誘 另名國中女學生拍攝自慰影片,惟女學生察覺有異,改自網路下載他人影片給林男。

林男發現影片非女學生本人後,改以「顏育」的臉書帳號,向女學生佯稱臉書使用者「陳明漢」存有她的自慰影片。女學生依其指示與「陳明漢」(實際使用者為林男)聯繫,林男脅迫她傳送自己或友人的自慰影片,否則會誣指先前收到的影片主角為女學生。女學生心生畏懼,只好自拍胸部、下體等猥褻照片給林男觀覽,

高院指出,10歲女童曾向林男自稱12歲,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林男知悉她當時未滿12歲,因此檢察官認他對「兒童」犯罪有誤。

高院表示,原審新竹地院記載10歲女童為「兒童」,理由卻認定林男認知女童為滿12歲的「少年」,前後矛盾。

此外,林男因他案入監服刑,2019年10月7日執行完畢,但他對國中女學生犯案的時間是2019年下半年,原審卻認定他再犯時已經執行完畢,以累犯論處,有違誤。

綜上,高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21日撤銷改判,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又犯脅迫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又犯引誘少年製造猥褻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共應執行8年。

高院雖然撤銷原審判決,但刑度跟原審相同,維持8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曾淑華、陪席法官許文章、受命法官陳文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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