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少女、女童拍裸照、性愛影片 分判3年10月、4年
高中肄業的蔡姓男子誘騙14歲台南少女拍裸照,不到半年又對高雄女童伸出狼爪。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中肄業打兩份工的蔡姓男子,前年10月誘使1名14歲新北少女拍下裸照被逮,案件仍在審理時,竟又在網路誘使另名高雄11歲女童拍下性愛影片,蔡男犯案後雖然沒有取得受害女童家長諒解,但法官認為他犯後態度良好,各判徒刑3年10月和4年。
判決指出,前年10月,蔡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新北市一名14歲少女,兩人交換LINE帳號後,蔡男恐嚇少女「若不傳裸照,就要威脅你家人性命」,少女被嚇到不知如何處理,只好拍下裸露下體、胸部照片4、5張,傳給蔡男收藏,事後少女向大人求援,蔡男被新北地院依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徒刑3年10月。
但蔡男在新北地院的案件仍在審理階段時,竟又透過臉書結識一名住在高雄的11歲女童,蔡男透過臉書訊息功能,開出5千至1萬元的價格,誘騙女童拍裸照給他看,女童傻傻上當傳私密照過去後,蔡男竟變本加厲,要求女童做他的女朋友,但女童不同意,蔡男就威脅要散布她的裸照,最後還開出條件,逼女童再拍一張私密照才同意放過她。
檢警獲報追查逮人,蔡男坦承犯行,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蔡男誘使女童拍下的私密照數量不多,且已交由警方銷毀,加上他有意願和女童道歉並賠償,但女童母親不同意才未和解成功,因此認為他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規定減輕其刑,引誘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徒刑3年10月、以脅迫之方法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徒刑4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