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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給底薪還要求每天開兩次會 業務員提告討回3年薪水

李姓業務員工作3年多來沒領過底薪,離職後提告成功討回薪水。示意圖。(資料照)

李姓業務員工作3年多來沒領過底薪,離職後提告成功討回薪水。示意圖。(資料照)

2023/12/21 15:06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李姓男子到某間社會企業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車禍調解、工安意外等保險業務,工作3年多來,每天早、晚要去公司開兩次會,工作沒有底薪只有獎金,差的時候一個月只領到739元薪水,他離職後提告要求公司還他3年多來的基本薪資,公司雖辯稱雙方是承攬關係,無須給付勞保規範的基本薪資,但法官認為公司對李男具有相當程度的從屬性,因此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判公司應賠56萬餘元。

判決指出,2018年2月,李姓男子到高雄某社會企業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車禍調解、工安意外、勞資糾紛、強制汽車責任險、商業險、意外險、學生平安險及農、勞、公保等業務,當時他和公司簽下「業務代辦承攬契約書」,表明公司不會給他基本底薪,所有賺來的錢都要靠他拉業績才有獎金能領。

李男在該公司工作3年多來,每天早、晚各要去公司開一次會,開完會後還要接受1小時教育訓練,沒有特殊狀況還不能缺席早會和夕會,他工作第一個月只領到739元薪水、第二個月領到3778元、第三個月領到1000元,直到工作半年後才領到第一筆超過基本薪資的2萬3275元薪水。

李男離職後,認為公司太過血汗,提告要求公司還他3年多來的基本薪資,並要求補足缺繳勞保費,高雄地院審理時,公司辯稱雙方是承攬關係,無須給付勞保規範的基本薪資,但法官傳喚多位曾在該公司任職的員工出庭作證,確認該公司對業務員具有相當程度的管控力道,雖然李男和公司簽立「業務代辦承攬契約書」,但實際上雙方確實是具有相當程度的僱傭關係從屬性,因此判公司應賠56萬餘元薪水給李男,並應補提繳6萬多元至李男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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