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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三讀! 受刑人可對刑度表達意見 地檢署去法院化

司法院說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說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2023/12/12 17: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司法院表示,主要修正關於科刑調查,應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其他包括定應執行刑、駁回再審聲請及不合時宜的檢察署銜稱等條文。

司法院刑事廳說明,修正案共有四大重點,首先是科刑調查程序之曉諭,為符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明定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的方法。(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8條)

第二是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保障,刑訴法第477條刪除經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失效的更定其刑部分,且因審檢分立,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而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故修正已不合時宜的文字;又為保障受刑人的陳述意見權及檢察官、受刑人的救濟權,明定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法院原則上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並應記載定應執行刑審酌事項。(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定執行刑影響受刑人權益重大,應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本次修正有助提升量刑及定刑程序的妥適公平。

第三為駁回再審聲請的規定,現行第434條第2項、第3項所稱「駁回聲請之裁定」、「前項裁定」,依體系解釋,均指同條第1項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為利實務適用,故予明確規範。(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34條)

第四是配合檢察署銜稱之修正,鑒於各級檢察署已更名,且審檢分立,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而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故將各條文「法院檢察署」、「法院之檢察官」等文字,修正為「檢察署」、「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3、第219條之7、第257條、第258條、第385條、第427條、第428條、第430條、第441條、第442條、第455條之30、第4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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