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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更改劑量非新藥 確定不得提報登載專利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兩藥商上訴,全案確定。(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兩藥商上訴,全案確定。(資料照)

2023/12/02 22: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藥事法第4章之1「西藥之專利連結」2019年施行,開放藥商透過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向衛福部提報藥品專利資訊,系統會自動判讀而並登載公開。但衛福部人工審核後發現,美商默沙東、愛力根等知名大廠提報的部分藥品只是更改劑量,並非新藥,不得提報專利,決議撤銷登載。兩藥廠不服,興訟爭權,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衛福部2019年實施「西藥之專利連結」制度,藥商可於施行後3個月過渡期內,透過登載系統提報藥品專利資訊,系統會預先自動設定程式判讀,作成確認並登載公開。默沙東提報「宜昇瑞膜衣錠600毫克」為愛滋病專利用藥,愛力根則提報「愛力根露明目點眼液劑0.01%」。

3個月後,衛福部啟動人工審核,發現這兩種藥的藥品許可證,乃新使用劑量及新單位含量製劑,並非藥事法第7條所稱的新藥,不得提報專利資訊,亦不得登載於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上,遂撤銷兩藥品的藥品專利資訊登載,並從系統實際刪除其專利資訊。

兩藥商不服,興訟主張登載專利資訊後後,就已發生法律效果,衛福部在無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撤銷登載,違反法律保留、誠信、信賴保護等原則,自屬無效,衛福部應回復已提報登載的新藥許可證專利資訊。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兩藥非法定新藥,駁回其訴,兩藥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藥品成分不變,只變更劑量,確非藥事法所定的新藥,而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不僅在於保護新藥權益,亦課予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聲明、通知的義務,並涉及延後、暫停學名藥許可證之核發、銷售專屬期等權利義務、藥品供給、競爭與藥價高低,各國因應國情不同及政策考量,規定亦不一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是否修法擴大「新藥」定義及改變西藥專利連結制度的適用範圍,基於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應由立法院決定,非行政法院可代為,日前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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