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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涉紅火案纏訟17年又判無罪 高院更三審判決理由出爐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資料照)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資料照)

2023/11/30 13:5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操縱股價、插旗兆豐金,獲利10億,涉「紅火案」已纏訟17年,一審至高院更一審分別判他9年、9年8月和3年6月,高院更二審大逆轉,改判辜仲諒無罪,經最高法院第3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維持更二審見解,認定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產生的差額獲利,並非中信銀的損害,而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是基於轉投資購股的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未涉犯證交法操縱股價罪,今撤銷原判決,判辜仲諒無罪,中信金主管張明田、林祥曦亦無罪,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財產不予沒收,可上訴。

高院更三審判決指出,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等人雖將結構債出售予紅火公司,違反內控規範及法令規定,也來自辜等人和辜的妹夫陳俊哲(通緝中)的有利安排,且與中信金積極買進兆豐金股票導致股價上漲有關,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或中信金屬不同法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紅火公司後,紅火公司因贖回結構債而發生的差額獲利,無法認定此部分差額獲利即為中信銀的重大損害。

更三審也表示,辜、張、林3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紅火公不法利益的意圖,或損害中信銀、中信金的意圖,因此辜3人未涉犯銀行法、證交法背信等罪。

針對辜被控洗錢罪,更三審認為,經查,紅火公司獲利3047萬多美金的流向,其中,2090萬美元已經陳俊哲將該款項輾轉混同其他款項,最終匯予中信金的子公司,而其他957萬4717美元部份,業經陳俊哲動用或處分,沒有證據顯示辜和陳俊哲相關洗錢行為有關,因此判辜無罪。

更三審針對辜被訴間接操縱股價罪部分指出,中信金乃經過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兆豐金,其大量買進入兆豐金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且中信金買賣兆豐金股票並無違法拉抬股價、引誘投資人進場買賣的操縱行為,認定中信金控大量買進兆豐金是基於轉投資購股的正當事由,且無變態交易事實,其交易價格是以市場真實供需所形成,辜未涉間接操縱股價罪,也與證交法內線交易等罪無關。

更三審也認定,因無法認定辜仲諒有相對委託成交、操縱兆豐金控股價行為,檢察官指控中信金因辜等人而獲得減輕購入兆豐金股票成本2億6169萬多元不法利益,並無理由,因此不得對中信金控執行沒收相關財產。

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2004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辜仲諒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主管,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多美元(約10億台幣),損害中信金控利益。

台北地院依辜仲諒涉犯銀行法背信、證交法等罪,判9年,高院加重改判辜9年8月徒刑,張明田、林祥曦、鄧彥墩等主管分別被判7年半至8年半不等徒刑。高院更一審改認定辜涉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改判3年6月,張、林分別被判4年、2年,鄧獲判無罪確定。全案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

更二審認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售給紅火公司,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此差額獲利不等於中信銀損害,因此不構成銀行法背信罪。

至於辜被訴證交法的間接操縱股價罪,更二審認為,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股價情事,但中信金是經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其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也獲判無罪。檢方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仍有疑義,去年5月部份駁回、部份撤銷發回更審,即針對張明田、林祥曦所涉證交法操縱股價罪方面,駁回檢方上訴,此部份2人無罪確定,但將銀行法、背信罪與辜的部份,全部發回高院更三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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