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辜仲諒「紅火案」更二審無罪被撤銷 最高院第3度發回更審

辜仲諒「紅火案」纏訟16年,今天再次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資料照)

辜仲諒「紅火案」纏訟16年,今天再次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資料照)

2022/05/12 17:1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已纏訟長達16年的「紅火案」,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檢方指控操縱股價、插旗兆豐金控、不法獲利10億元,一審至更一審分別被判刑9年、9年8月、3年6月,更二審去年4月大逆轉,改判辜仲諒與主要幹部張明田、林祥曦皆無罪;最高法院今認為,更二審判決仍有疑義,第三度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將進入更三審。

最高院今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僅針對張明田、林祥曦所涉的證交法操縱股價罪方面,駁回檢方上訴,此部分2人確定無罪,但有背信、銀行法罪與辜一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對辜仲諒及張明田、林祥曦有無背信故意,未加詳加調查,說明證據取捨的理由也不充分,調查未盡﹨理由欠完備,且3人有無造成中信金的損害,亦未釐清,沒收認定也有疑問,因此一併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二審去年4月28日判決,認定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產生的差額獲利,並非中信銀的損害,而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是基於轉投資購股的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且是經金管會同意的轉投資,不構成操縱股價罪,因此改判無罪。

台北地檢署2006年起訴指出,2004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時任副董事長辜仲諒與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於2006年間未經中信銀董事會核議,將結購債賣給紙上公司「紅火」,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餘美元(約10億元新台幣),損害中信金控利益。

一審台北地院依銀行法背信、證交法等罪,將辜仲諒判刑9年;高院二審改判辜9年8月徒刑,張明田、林祥曦、鄧彥墩等主管,分被7年半至8年半徒刑;更一審改認定辜涉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且依速審法、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改輕判3年6月,張、林分判4年、2年,鄧獲判無罪確定。

更二審去年4月認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售給紅火公司,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差額獲利不等於中信銀損害,不構成銀行法背信罪;至於證交法操縱股價罪,合議庭認為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股價情事,但中信金是經由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其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也無罪。

高檢署認為更二審判決理由矛盾、違背法令,去年7月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人工抽籤分案審理,今天評議後,部分撤銷、部分駁回。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