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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丈夫為何逼離婚11次 人妻接到小三挑釁電話才恍然大悟

何女今年8月接到林女來電挑釁,始知丈夫與林女交往2年半,台中地院判決林女應賠償30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何女今年8月接到林女來電挑釁,始知丈夫與林女交往2年半,台中地院判決林女應賠償30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2023/11/22 15:5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何姓女子的丈夫,與林姓女清潔工有染,何女被蒙在鼓裡長達2年半,一直到今年8月接到小三林女來電挑釁,才知道丈夫為什麼今年4至5月會連續11次逼她離婚,她提告向林女索賠100萬元,林女不否認與人夫有染,但宣稱自己很窮,台中地院認為林女侵害何女的配偶權屬實,判決應賠償何女30萬元。

判決書指出,何女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自己與丈夫結婚多年,丈夫於2年前兼職做直銷工作,因而認識林姓婦人,2人於2021年2月起交往,且互以「老公」、「老婆」互稱,發生無數次性行為,丈夫甚至於今年4、5月間,連續11次逼迫她離婚,經常與她大吵大鬧,導致她身心受創,直至今年8月20日,林女打電話向她挑釁,她才得知此事,林女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導致她精神痛苦,應賠償100萬元。

林女答辯說,她與何女丈夫是聊得來的朋友,何女與丈夫早已感情不睦,何女丈夫2年前要離婚時,她曾勸阻,她不否認與何女丈夫交往,但她是中低收入戶,尚須扶養子女並支付房租,目前為鐘點清潔臨時工,何女索賠金額太高。

法官認為,何女主張林女與她的丈夫,交往期間每週至少4、5次發生性關係,且於今年8月20日打電話給何女,可認定何女之夫與林女有不正當交往,考量林女雖為中低收入戶,但侵害何女配偶權的時間長達2年6月,判決林女應賠償3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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