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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偷拍女法官電腦私密照 前法官蔡政佑被判刑5月撤職、再賠償45萬

法官蔡政佑偷拍女法官私密對話被判刑5個月及撤職,民事部分須賠償45萬元。(資料照)

法官蔡政佑偷拍女法官私密對話被判刑5個月及撤職,民事部分須賠償45萬元。(資料照)

2023/11/22 14: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前法官蔡政佑2020年在職時,懷疑同辦公室的女法官有婚外情,兩度偷拍她電腦內的私密照與對話訊息,向當時的院長邱瑞祥檢舉,結果反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5月與撤職停用2年。女法官另提起民事求償,一審桃院判蔡政佑應賠4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改判賠45萬元。

蔡政佑懷疑女法官已婚,卻和另一名已婚男子曖昧,2020年間趁辦公室無人之際,偷拍女法官電腦內與曖昧男的對話、私密照,列印向邱瑞祥檢舉。女法官被邱瑞祥約詢後,出示證據強調兩人均單身,並加裝監視器蒐證;蔡政佑為了證明自己檢舉屬實,二度偷拍,結果反被錄下。

女法官對蔡政佑提起妨害秘密告訴,並要求檢察官搜索桃院辦公室確保證據,蔡政佑2021年10月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確定;職務法庭去年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

女法官另提起損害賠償告訴,主張2020年間與蔡政佑分派在同間辦公室的前後座位,蔡男同年5月25日、6月17日未經她同意,擅自瀏覽她電腦內 LINE 通訊軟體內容,並拍照存取成照片檔,不法竊錄隱私內容,侵害她的人格權、隱私權情節重大,造成精神痛苦,蔡應賠償180萬元;邱瑞祥時任院長,怠職務監督,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就蔡行為負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桃院審酌雙方資力、身分、地位、所受損害等因子,判蔡政祐應賠40萬元;邱瑞祥對於蔡政佑僅有公務員上的監督責任,並非雇主及勞工關係,免負連帶賠償責任。女法官不服,提起上訴,擴張請求蔡、邱再給付100萬元。

二審高院指出,經審酌兩造資力、社經地位、女法官隱私權受侵害情節、程度、蔡政佑已受刑事處罰及懲戒處分等層面,認蔡應就第1次、第2次行為依序賠償女法官精神慰撫金24萬元、21萬元,共45萬元。

至於請求邱瑞祥連帶賠償部分,高院說明,因蔡政佑行為當時是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用的法官,執行法官職務並非從屬於邱瑞祥,且所為屬與法官職務無關的個人犯罪行為,亦無執行職務之外觀,無類推適用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餘地;加上邱並未指示蔡政佑以侵害女法官之人格權、隱私權,亦難認有共同侵權行為,故邱免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張松鈞、陪席法官楊舒嵐、受命法官許勻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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