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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法官偷拍女法官私密照 判刑5月、撤職2年確定

法官蔡政佑偷拍女法官的隱私被判刑5個月,17日再被職務法庭判決撤職2年確定。(資料照、路透;本報合成)

法官蔡政佑偷拍女法官的隱私被判刑5個月,17日再被職務法庭判決撤職2年確定。(資料照、路透;本報合成)

2022/06/17 18: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院男法官蔡政佑懷疑同辦公室的女法官有婚外情,2020年偷拍她電腦內的私密照與對話訊息,向院長檢舉,結果反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5月與撤職2年。蔡政佑不滿丟掉鐵飯碗,上訴要求改判,職務法庭二審17日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法官法規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不以執行職務的行為為限;一審認為蔡政佑「已不具『法官適任性』」,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因為蔡政佑的違失行為,已足以認定有「損害法官之身分與職位尊嚴,動搖人民對於司法功能之信賴」等情事,而事後對違失行為的辯解態度,蔡也沒有表現出深切的自省及痛悔的態度。

二審認為,蔡政佑在本案中的違失行為,對隱私權的侵害深刻且強烈,且經由侵害行為所呈現的人格圖像,乃是「有探人隱私之欲念,不惜觸犯刑法來滿足此等欲念,且輕忽隱私內容會在群體間流動之可能」等性格缺失,足使社會大眾對其「法官適任性」產生強烈質疑。

二審指出,從「大膽且毫無心理顧忌地持續深入探究他人私密生活(已得知女法官單身無婚外情,猶不停止窺視行為上),事後又有自我合理化之言行」等外在行止為判斷,蔡政佑所呈現出來的「性格缺失」,已使社會大眾對其能「遵守法規範所要求之外在作業程序,秉公不偏地處理公共事務」形成高度懷疑,可認定「蔡政佑在可預期之數年期間內,除了不具備法官之適任性外,連一般公務員之適任可能性,評估上亦應暫予排除(並給予2年之觀察期)」。

綜上,二審認為一審判處蔡政佑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並無違誤,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本案源於蔡政佑懷疑女法官已婚,卻和另一名已婚男子曖昧,私德不檢,2020年間趁辦公室無人之際,偷拍女法官與曖昧男子的對話與私密照,列印向院長檢舉。女法官接獲院長約詢,出示證據證明自己和對方均單身,沒想到蔡政佑為了證明自己檢舉屬實,二度偷拍,結果被女法官裝設的監視器錄下。

女法官提起妨害秘密告訴,要求檢察官搜索桃園地院辦公室確保證據;高等法院去年10月將蔡男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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