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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同事裙底風光 只分享麻吉1人獲判無罪

台中地院認為陳男只有偷拍的照片,傳給蔡男一人,不構成「散布」而判決陳男無罪。(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認為陳男只有偷拍的照片,傳給蔡男一人,不構成「散布」而判決陳男無罪。(記者張瑞楨攝)

2022/06/15 16:4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與曾姓女子,是同公司的同事,陳男去年4月28日中午,趁曾女趴在桌上睡午覺時,用手機偷拍曾女裙內身體隱私處,還將照片分享給交情甚篤的蔡姓男同事,蔡男卻認為不妥而轉告公司,公司將陳男解雇,曾女也報警提告,陳男觸犯兩項罪名,曾女後來撤銷告訴,法院裁定「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公訴不受理,「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又因陳男僅分享給蔡男一人,法官認為不構成「散布於眾」要件,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上述時間,於辦公室內用手機,偷拍曾女的裙底身體隱私部位,共拍到數張照片,數日後將照片傳給蔡姓同事,蔡男認為不妥,告知公司的副總經理,副總經理調閱監視器查證屬實,將陳男解雇,且將偷拍一事告訴曾女,曾女氣得報警提告,檢方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及第315條之2第3項「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起訴。

不過,「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是告訴乃論,陳男與曾女和解,曾女撤銷告訴,台中地院裁定公訴不受理,至於「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不否認偷拍,再把照片傳送給蔡男,但否認散布於眾的犯意,他辯稱,只把偷拍照片傳給蔡男一人,沒有傳給其他人,應該不構成散布。

法官認為,「散布無故竊錄之內容罪」,所指的「散布」,是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也就是要散布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陳男一再堅稱他只有傳給蔡男一人,也沒有證據顯示,蔡男將照片散發到實體公布欄、由數人組成的通訊軟體群組、公開網路社群平台等,不構成「散布」要件,判決陳男無罪,檢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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