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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尾隨女子性侵 判3年6月

呂姓現役軍人尾隨入廁性侵素昧平生女子,被台東地方法院判刑3年6月,上訴二審遭駁回。(記者陳賢義攝)

呂姓現役軍人尾隨入廁性侵素昧平生女子,被台東地方法院判刑3年6月,上訴二審遭駁回。(記者陳賢義攝)

2023/10/15 13:36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呂姓現役軍人酒吧尋歡作樂,酒後三巡心起淫念,尾隨1名女子進入廁所,隨後霸王硬上弓施予暴力性侵,造成被害人背部、尾椎、後頸部等多處紅腫,台東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6月,呂男不服提上訴,二審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妥適,予以駁回。

一審法官認為,呂男犯下此行為現役軍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之現役軍人犯強制性交罪,應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論處,並審酌呂與被害人過往並不相識,並無任何關係,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被害人如廁之際,在酒吧男廁內,對被害人性交,嚴重戕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造成其心中所生之性侵陰影恐終身難以抹滅,應予嚴懲;且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迄今並未對被害人有彌補行為,難認有悔改之意。

二審法官認為,呂雖於該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請求量處較輕刑度,但認罪後並未賠償被害人分文,連最初達成之和解共識60萬元都反悔不履行,且經透過辯護人與其電話聯繫也置之不理,實難僅憑呂承認犯行,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難認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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