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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保潛逃無刑責 修法入罪卡關4年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棄保潛逃,再度引發是否立棄保潛逃罪的討論。(資料照)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棄保潛逃,再度引發是否立棄保潛逃罪的討論。(資料照)

2023/10/12 23: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被告棄保潛逃,依我國法制只能沒收保證金,即使通緝到案,也沒有任何刑事或行政責任,「CP值」高,使得被告有恃無恐,頻頻落跑。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法務部2019年擬具草案,最重可處3年刑,送行政院審查,但部分學者有意見,至今卡關4年,行政院月底將再次開會,凝聚共識。

檢察官或法官認被告無羈押必要,為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一般會視其犯罪情節、罪刑、資力等因素,給予不同金額的交保,惟被告具保後,若未遵期到庭,棄保潛逃,依照我國法制,僅能沒收其保證金,而無其他責任,即便日後通緝,警察千辛萬苦把他抓回來,他的刑度也不會因此加重。

棄保潛逃對於高刑期的重大經濟罪犯,尤具吸引力,因為他們只怕被關,保證金對其而言只是九牛一毛,從落跑的遠東航空前董事長崔湧、前立委羅福助、東帝士集團前總裁陳由豪、貪污檢察官井天博、慶富集團副董事長陳偉志,到近期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均是如此。再加上我國國際處境困難,不易抓捕外逃通緝犯,種種不利因素下,使得棄保潛逃事件頻傳。

根據法務部統計,判刑3年以上未到案執行的通緝犯,光是今年1到8月就有818人;司法院則統計,2019年到2023年8月,有高達5萬8000餘名通緝犯。

為了挽回司法威信,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仿效美國,新增棄保潛逃罪,法務部2019年擬具刑法修正案,增列妨害司法公正罪章,處罰落跑行為,只要能證明被告有積極逃亡或藏匿的行為,規避偵審程序,最重可處3年刑。換言之,若被告棄保潛逃,檢警就可立案採取積極的偵查作為,不再只能消極的通緝。

惟我國法制多根植於歐陸法系,要新增美國的棄保潛逃罪,引發部分學者質疑棄保潛逃已沒收其保金,如果再科以刑責,恐構成雙重處罰,不符合比例原則。此外,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另有司法關說罪,也被學者質疑定義不夠明確,多重因素下,導致整部修正案躺在行政院4年,延宕立法。

行政院5日請法務部再度邀集學者專家表示意見,定25日再度開會,據悉,原本對棄保潛逃罪抱持存疑態度的司法院,已改為同意立場,願意支持,但對其中的文字設計仍有異見;而行政院也未堅持刑度為3年以下,可能會參考美國聯邦法典第18卷第3146條,視其起訴罪名或判決有罪罪名的刑度,決定棄保潛逃刑責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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