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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不歡而散 她向他追討27萬代繳交通罰款

鄭姓女子向前男友邱姓男子,索討她代為繳納的交通違規罰鍰27萬餘元;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邱男有不當得利,鄭女的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記者彭健禮攝)

鄭姓女子向前男友邱姓男子,索討她代為繳納的交通違規罰鍰27萬餘元;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邱男有不當得利,鄭女的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記者彭健禮攝)

2023/08/29 17:1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情侶不歡而散,時聞一方討回交往時餽贈的禮物、金錢等,不過,苗栗縣鄭姓女子卻是向前男友邱姓男子,索討她代為繳納的交通違規罰鍰27萬餘元;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邱男有不當得利,鄭女的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鄭女於2016年間與邱男為情侶關係,她當時將其名下的汽車無償借予邱男使用,未約定使用年限;不料,鄭女於2021年間知悉她借給邱男使用的車輛,於過去有多筆交通違規罰款拖欠未繳納,金額高達27萬8219元。

鄭女通知邱男要繳納,邱男都置之不理,鄭女除氣得先行繳納並於去年8月間,到派出所報案怒告邱男涉嫌侵占;案經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車輛確實為鄭女借給邱男使用,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鄭女告邱男侵占不成,但也取得了檢方認證「車輛是邱男在使用」,再依民法侵權行為之不當得利,提起民事訴訟,向邱男索討她代為繳納的27萬8219元罰款。

案經法院審理,法官依據鄭女所提警方受理案件證明單、苗栗地檢署刑事傳票影本、交通罰鍰查詢明細、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函送相關資料等,加上邱男受法院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法院審酌,堪認鄭女之主張為真實。

據此,法官依民法第179條前段明文,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認邱男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免於繳納交通罰款之利益,並因此致鄭女受有金額損害,從而,鄭女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邱男返還27萬8219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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