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買春掐脖硬上她裸身驚逃 二審判刑8年
台中市楊姓男子買春,因動作粗暴女子拒絕交易,沒想到楊男竟掐脖子強制性交得逞,還開車衝撞前來處理員警,台中高分院認定涉犯加重強制性交,判刑8年,妨害公務則判刑6個月。(情境照)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市楊姓男子與一名A女約好到租屋處性交易,未料楊男在交易過程粗暴,女子拒絕交易,還想打電話向友人求助,楊男抓狂掐住女子脖子強制性交得逞,甚至還拍攝女子裸照,女子趁隙拿手機奪門而出,裸身跑到附近洗衣店求助,警方獲報到場,楊男還開車衝撞員警,造成員警膝蓋受傷,台中高分院駁回楊男上訴,認定涉犯加重強制性交,判刑8年,妨害公務則判刑6個月。
判決指出,楊姓男子去年6月5日,以5700元和A女約到台中北區的租屋處進行性交易,交易過程中因楊男動作粗暴,A女拒絕繼續性行為並想打電話給友人,楊男搶下手機並用手掐住A女脖子,A女下跪求饒,一度還躲到廁所,還是被楊男命令躺回床上並強制性交得逞。
楊男過程中,並拿手機拍攝A女裸照,A女後來趁楊男不注意拿著自己的手機奪門而出,並裸身跑到附近一家自助洗衣店,看到一名女子在裡面求助「有沒有衣服可以穿」,看到楊男朝洗衣店走來,拿起洗衣籃朝他丟去,還在路過民眾和加油站人員協助下報警。
楊男見狀拿走A女裝有身份證、健保卡、金融卡、悠遊卡及現金18000元的皮夾,以及iPad,並開車離開,當晚8點45分開車回到租屋處,在巷口發現員警帶A女在場,並示意對他盤查,竟開車衝撞員警,造成游姓民眾和員警膝蓋挫傷,楊男事後被警方逮捕送辦。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時,楊男以6萬元與被害A女達成和解,因此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另妨害公務罪部分,判刑6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楊男在二審期間,已與受傷警員以1萬2千元和解,一審未審酌此狀況,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加重強制性交罪部分,則駁回上訴,維持判刑8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