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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師「放鴿子」耽誤法事時間 法官判賠禮儀社7萬餘元

紀姓法師放鴿子,導致法事時間耽誤,台中地院判決應賠償禮儀社7萬餘元。(記者張瑞楨攝)

紀姓法師放鴿子,導致法事時間耽誤,台中地院判決應賠償禮儀社7萬餘元。(記者張瑞楨攝)

2023/08/17 14:3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間殯葬禮儀社,今年1月與紀姓法師約定到喪宅做法事,不料,這位法師卻沒依約到場,俗稱「放鴿子」,禮儀社只好趕緊聯繫另一法師來做法事,被喪宅指責,禮儀社減免喪宅7萬餘元費用,彌補法事延誤,事後禮儀社向紀姓法師求償上述7萬餘元損失,另加名譽損失12萬餘元,合計共20萬元,法師沒有答辯,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紀姓法師應給付葬儀社7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禮儀社的張姓老闆,向台中地院控告紀姓法師,他主張禮儀社於今年1月2日向紀姓法師下單,紀姓法師確認法事時間地點後,卻於今年1月6日晚間的約定時間,沒有到場作法事,直到法事結束,才用Line訊息道歉,他為避免誤喪家法事時辰,倉促之下,緊急聯絡另外的法師,因此因耽誤法事時間,遭受喪家指摘,將喪家應支付的27萬餘元費用,減免掉7萬1420元,再加上名譽權損害12萬8580元,紀姓法師應賠償給付20萬元;紀姓法師沒有出庭答辯,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陳述。

台中地院認為,民法規定,承攬者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的契約,紀姓法師與禮儀社,雙方契約應屬承攬關係無誤,但法師卻沒有依約定時間到場完成工作,導致禮儀社須緊急連絡另外師父到場,對喪家減免費用7萬1420元,雙方契約依民法規定,得解除契約的事由,可歸責於紀姓法師,因此,禮儀社因解除承攬契約,請求不履行而生的損害賠償7萬1420元,應屬有據。

至於名譽損失,法官認為,禮儀社並未舉證名譽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既然沒有舉證,這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判決紀姓法師應支付禮儀社7萬142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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