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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左轉車道依燈號左轉要不要打方向燈? 法院這麼說

涂男左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挨罰。圖為街景示意圖。(翻攝GOOGLE街景)

涂男左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挨罰。圖為街景示意圖。(翻攝GOOGLE街景)

2023/08/15 10:2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涂姓男子開車於左轉車道左轉,被其他用路人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罰1200元。涂男認為檢舉影像非左轉全程行車影像,且他依交通號誌及標線於左轉車道左轉,質疑是否要使用方向燈?提行政訴訟,聲明撤銷罰單;法院審理,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文,車輛轉彎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涂男違規事實明確,處分無誤,駁回涂男之訴。

涂男於去年11月25日下午3點多,開車行駛於新竹市光復路一段,於路口的左轉車道左轉上國道一號新竹交流道匝道,被其他用路人以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他左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經新竹市警局第二分局製單,由新竹區監理所裁罰1200元罰鍰。

涂男收到罰單後,不服向所在地的苗栗監理站提出申訴無效,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檢舉影片開始已經是他開車轉彎中,非全程行車影像,應確認他開車待轉和啟動時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他開車依左轉燈號指示,及依規定使用左轉專用車道而左轉上國道,在此情形下左轉車是否使用方向燈?認為處分當有違誤,聲明處分撤銷。

法院審理,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5款、第109條第2項第2款定,皆有明文車輛使用方向燈的明文規定,可知汽車行駛轉彎時,應先顯示欲轉彎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之行為,也就是全程使用方向燈。

法院勘驗檢舉影像後,足認涂男開車在左轉彎時確未全程使用方向燈之事實,涂男「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堪可認定,新竹區監理所依法所為之處分並無違誤,涂男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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