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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員在男童身上強放烏龜案外案 公托主任變更監視器設定判8月

檢方調查新北市樹林區文林公托3名托育人員男童身上強放烏龜案,查出王姓主任涉嫌變更監視器主機時間,造成影像毀損。(本報合成)

檢方調查新北市樹林區文林公托3名托育人員男童身上強放烏龜案,查出王姓主任涉嫌變更監視器主機時間,造成影像毀損。(本報合成)

2023/08/14 15:5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樹林區文林公托中心陳姓、康姓及林姓3名女性托育人員,在2020年5月間,因不滿一名男童不聽指令吃飯,明知男童害怕烏龜,竟強行固定他的頭部,把活生生的大、小烏龜,放在他的手、臉及身上爬行,一審法院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判處3人各4個月徒刑,緩刑3年;檢方另查出,文林公托王姓主任疑為了維護同事變更監視器主機時間設定,影像毀損,新北地院審理後依無故變更公務機關電腦電磁紀錄罪,判處王女8個月徒刑。

檢方調查,2020年5月8日上午11時許,托育人員因不滿男童不聽命令吃飯,先由陳女出言威脅男童:「不吃飯就要拿烏龜了、烏龜要來了」,林女聽聞後隨即配合,拿一隻大烏龜放在男童桌上,再強行把他的頭部往後壓並固定。

陳女隨後拿小烏龜放在男童腳邊,康女及林女再拿上述兩隻大、小烏龜放在他手上、臉上及身上爬行,把男童嚇壞,放聲大叫,家長事後氣憤提告。

一審法官審酌3人素行尚好,犯後坦認犯行,態度非劣,適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損害賠償金,因此判刑各4月,另考量3人都有悔意,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法網,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3年,但須接受法治教育20小時,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檢方另查出,由於男童家長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王女竟在該中心行政辦公室以admin使用者登入監視錄影設備主機,變更主機時間設定,造成2020年5月25日至28日間電磁紀錄毀損。

法官審理認為,王女犯行已造成新北市政府對於公共托嬰中心保育人員管理、現有訴訟案件及托嬰家長對政府信任等方面的重大損害,王女固於犯後坦承犯行,坦然面對後續的司法追訴與審判,但未取得告訴人原諒,告訴人亦表示不同意給予緩刑,因此判刑8月,並未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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