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選員300元買1票 彰化大村鄉代賴英瑜當選無效
大村鄉代表賴英瑜。(翻攝自賴英瑜臉書)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去年九合一大選彰化地檢署查獲,彰化縣大村鄉民代表候選人賴英瑜的助選員呂男為她買票,雖然僅有現金300元,且只買1票1人,檢方仍對賴瑛瑜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案經彰化地院審理,今判處賴英瑜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
該案在大村鄉鬧得沸沸揚揚,因為賴英瑜的選區競爭激烈,她後來在七選三的選局中以1053票脫穎而出,但賄選案讓她的當選蒙上陰影,果然選後彰化地檢署對賴英瑜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但鄉民紛紛揣測,「好不容易選上代表,有可能因為買1票300元而去職嗎?」結果今天答案揭曉,賴英瑜一審當選無效,未來她只有一次機會,若高等法院仍維持原判,就得去職。賴英瑜今天說,她是被陷害的,她一定會上訴。
涉嫌幫賴英瑜買票的呂男,去年11月16日下午騎機車到好友楊男住處,拿出300元給楊,說「拜託、代表投那個女的」,楊說「好、好」,楊便收下300元。檢方於選前2天收到情資,通知楊到庭訊問、並持搜索呂男住處,查扣41份競選文宣。
賴英瑜在法庭上堅稱不認識呂男,呂更非其助選員,她是被陷害的,但法官認為,呂男家中查獲41份賴的競選文宣,賴英瑜所辯不足採信。今年4月判呂男1年6月徒刑、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
法官說,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指的賄選行為者,應擴張解釋包含樁腳之行為在內,該法刻意未指明其行為主體(不侷限當選人),係考量賄選之查察不易,候選人如指使其工作人員進行賄選,蒐證上極為困難,法律如嚴格限制需舉證至候選人本人親自行賄,或親自指使其工作人員行賄,勢將形成大量無法舉證之「行賄黑數」,無異漠視候選人假工作人員之手行賄而不管,對我國選舉制度之公平、公正及民主政治,更造成莫大傷害。
法官指出,呂男為被告直接或間接認可之助選員,被告對競選團隊工作人員負有選任、監督之責,並對該工作人員之行為負責,不論該人員為當選人服勞務,有無掛名或職銜為何,係屬有償、無償或是否受領任何形式之薪資或報酬,基於損益同歸原理,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