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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知名資訊公司「資遣」懷孕女經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曝光

北市某知名資訊公司得知女經理懷孕,立即將她資遣,北市府認定構成性平法的「懷孕歧視」,最高行政法院判資訊公司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北市某知名資訊公司得知女經理懷孕,立即將她資遣,北市府認定構成性平法的「懷孕歧視」,最高行政法院判資訊公司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3/08/09 23:4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某知名資訊科技公司被女業務經理申訴,在她週五告知公司已懷孕6周後,竟於次一工作日,即周一遭公司資遣,台北市政府認定資訊公司構成「懷孕歧視」,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處3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資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合法,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北高行見解,認定並無女經理不適任且須立即資遣的事由,她被資遣與懷孕有關,今判決資訊公司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女經理2018年3月1日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認為因她於2018年1月26日(週五)上午告知公司人事、直屬主管已懷孕6週後,竟於次一工作日,即1月29日遭公司資遣,認為是因她懷孕才遭公司資遣,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懷孕歧視」的規定。

經台北市政府訪談、調查後,提交市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性平會)評議後,認定資訊公司違反性平法的懷孕歧視規定成立,依性平法、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等規定,裁處資訊公司3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資訊公司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資訊公司主張,女經理於2017年12月21日任職,雙方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但並無業績表現,首先是2018年1月17日下午不假曠職外出,讓部門的直屬主管原擬進行的工作無法順利進行,事後遭口頭告誡,又在1月26日上午再度不假外出,被人事主管發現,後來女經理承認有外出買東西,經公司考核決定她試用期間表現不及格,才終止勞動契約,和她在試用期間是否懷孕無關。

女經理反駁,公司指稱她有2次不假外出、且無業績,不適任業務經理,並非事實。2018年1月17日下午,她與經銷商在公司內開會,會議結束後,還討論拜訪客戶事宜,當天下午都在公司處理公務,並無不假外出,打卡紀錄即可證明。

另外,2018年1月26日因懷孕身體不適,有嚴重孕吐,才離開座位到化妝間,並到便利商店買酸梅,當人事主管找她到會議室開會,她就告知自己懷孕一事,之後仍繼續工作,事後她也補請事假1小時,但未獲准許,結果1月29日(週一)即被指不適任遭到資遣。

女經理表示,任職期間,公司未告知任何考核事項,直到民事訴訟期間,公司才提出績效考核辦法,她自認任職期間出缺職均正常,客戶對她的工作態度均給予正面評價。

北市府勞動局指出,依訪談等資料,無法證明女經理有2度不假外出或故意曠職事證,公司也未證明已告知女經理任職期間業績不佳,並請其改善,卻在她告知懷孕6周後,即於次一工作日即1月29日通知她,因試用期考核未通過予以解僱,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資訊公司在女經理告知懷孕後,非但未提供孕婦友善的工作環境,也未舉證,即稱她曠職2次、工作不適任為由而予以資遣,若不是因她懷孕,公司未必會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已涉有懷孕歧視,北市府裁處罰鍰3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於法有據。

資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採認北高行見解,今判決資訊公司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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