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涉聯合行為挨重罰興訟 最高行政法院判還1.1億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香港商NICHICON HK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認定和鋁質電容器的同業定期聚會,交換價格、數量等敏感資訊,形成限制競爭合意的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且情節重大,裁罰1億1130萬元;業者不服,繳罰鍰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仍被認定違反公平法,但是否涉及「情節重大」加重事由,「有再調查必要」,判決撤銷原罰鍰,公平會應給付1億1130萬元給港商,由公平會「重新認定另做處分」。
判決指出,鋁質電容器業者港商NICHICON HK(即Nichicon (Hong Kong) Ltd.),自2008年7月起至2012年12月與多家鋁質電容器同業定期聚會,召開香港銷售經理人會議(簡稱香港SM會議),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客戶的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的合意等行為,被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的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且為情節重大案件,要求停止違法聯合行為,並裁處罰鍰1億1130萬元。港商NICHICON HK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港商NICHICON HK主張,公平交易法未規定公平會對於域外聯合行為規定具有管轄權,且該公司是外國事業,參與香港SM會議並非在我國境內,也是單純加深同業情誼的一般聚餐,與同業交換的僅為一般彙整性資訊,未對其他我國業者販售產品的價格或影響我國市場競爭的合意。
港商也指出,未對我國市場產生任何直接、實質且可預見影響的結果,也未影響我國鋁質電容器市場功能;另外,公平會於2015年12月16日所做成的處分,已逾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的3年裁處權時效,請求撤銷原處分、返還罰鍰等。
公平會指稱,港商NICHICON HK等參與香港SM會議者,為全球知名鋁質電容器製造業者,也是我國廠商的主要供貨廠商,該會議中,與會業者多次交換議價、接單、產量變化等情形和敏感資訊,並達成價格調漲、不調漲的共識,對我國市場有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期的影響,屬情節重大的聯合行為案件。
公平會也認為,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聯合行為因具有連續性與長時間影響市場競爭及交易秩序的特性,成員若是基於限制競爭的單一犯意,應視為一個聯合行為,此案即應視為一個聯合行為,且公平會在業者最後一次參加該會議之日起算的3年內,即做成原處分並送達,並未超過裁處權時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公平會見解,認為港商NICHICON HK等鋁質電容器業者參與香港SM會議,確有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也有限制競爭的合意,足以影響場功能,已違反公平會第14條第1項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公平會裁處罰鍰金額並無違誤,判港商敗訴。港商不服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