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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通緝犯抓錯人互告 三重警判刑5月、退伍傘兵無罪

被誤認為通緝犯的黃男事後在立委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資料照)

被誤認為通緝犯的黃男事後在立委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資料照)

2024/06/25 17:2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警三重分局翁姓警員,誤認傘兵退伍的黃男是通緝犯,進而發生拉扯,兩人事後雙雙被起訴;新北地院合議庭判定,翁員有故意傷害、辱罵,並拖行黃男,今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及強制罪,分別判處翁員5月徒刑及拘役10日,黃男因故意傷害證據不足,判黃男無罪,可上訴。

合議庭判定,前年9月20日晚間8時許,翁員在追查一名李姓通緝犯時,誤認黃男就是通緝犯,遂有搭肩、推黃男等動作;由於翁員未著制服也沒出示證件,黃男因未能確知對方是警察,遂發生拉扯雙雙倒地。

沒多久,另名江姓警員趕抵,與翁員聯手壓制黃男後,翁竟出手毆打黃男臉部、身體,再以辣椒水噴灑他的眼睛,致黃受有頭部鈍傷合併擦挫傷、胸口挫傷、右眼瞼下2公分撕裂傷等傷害,期間翁還並以台語辱罵黃:「X你娘、殺小」。

不僅如此,翁員還以查證身分為由,將黃男帶回派出所後,命他進廁所洗眼睛被拒後,仍強力拉扯黃男已上銬的手銬、拖拉黃男,把他帶進廁所。

合議庭斥責翁員所為致被害者身心受有巨大影響,亦嚴重減損人民對國家執法人員的信賴,所為實有不該,迄今未與被害者和解或取得原諒,因此做出上述判決。

至於黃男被控有傷害2警行為,合議庭綜合現場監視器錄影、2員警證詞及診斷證明書等事證後認為,無從認定黃男有故意傷害犯行,亦未能排除翁、江2人所受傷勢為壓制過程中雙方互有拉扯等肢體接觸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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