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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載女友肇事撤職 海軍上尉稱被撞保住鐵飯碗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海軍張姓上尉酒駕與轎車擦撞,酒測值0.17毫克,事後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卻遭軍方撤職、停止任用一年,認定軍方違反比例原則,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海軍張姓上尉酒駕與轎車擦撞,酒測值0.17毫克,事後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卻遭軍方撤職、停止任用一年,認定軍方違反比例原則,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3/08/07 09:5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海軍131艦隊張姓上尉某日清晨騎機車載女友涉嫌酒駕,被後方轎車追撞,張男意識清楚、無酒醉情形,但員警到場測得酒測值為0.17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雖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卻被軍方撤職、並處分停止任用一年。張男不服興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軍方未考量肇事情節輕重,即以撤職處分重懲,違反比例原則、裁量違法,撤銷軍方撤職等處分確定;張男驚險保住軍職。

判決指出,海軍131艦隊張姓上尉輪機長2020年3月15日晚上8時在住處飲酒後,隔天上午6時在高雄市騎機車載女友,與駕駛轎車的李女擦撞,員警到場處理車禍時,對張男實施酒測,測得其酒測值為0.17毫克,將張依酒駕的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131艦隊事後召開懲罰人事評議會(人評會),決議將張男撤職、停止任用1年,經送請海軍艦隊指揮部(艦指部)核定後,再循序轉呈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核定張男撤職停役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張男不服撤職及停役處分,提起訴願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張男主張,此車禍起因是他被後方的李女駕車追撞,經高雄地檢署偵查後,已獲不起訴處分,認定他並無故意、過失,也與員警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上「有肇事、有人受傷」的情事不符。

他還主張,另依據軍方訂定的「國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懲罰參考基準表」規定,其中對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且未肇事者」態樣,明定屬志願役者,核予記兩大過處分,但他的酒駕行為不符合「肇事」要件,且軍方也未考量他酒後已休息整夜至隔天覺得清醒才騎車上路情形,與執意酒駕者不同,竟直接將他撤職、停止任用1年,處分不合法。

海軍131艦隊反駁,張男酒駕被測得酒測值0.17毫克,並且有人受傷、車輛毀損等情形,已達「肇事」要件,符合懲罰法第15條第12款「違法駕駛交通工具」及風紀實施規定,張男明知不應酒駕,卻反而主張此案發生交通事故和他酒駕行為無關,屬卸責之詞,軍方早已發布落實酒駕零容忍政策,訂定嚴格的懲罰標準,此案裁罰適當、合法,未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張男確有酒後騎乘機車事實,屬懲罰法第15條所規定的違失行為,不過,張男酒測值為0.17亳克,未達0.25毫克酒測值裁罰標準。

另外,此交通事故是張男的機車車尾遭駕車闖紅燈的李女從後方追撞,加上警方對張男進行「走直線」、「劃同心圓」等測試均合格,且他並無語無倫次、意識模糊、行走搖晃、嗜睡等一般酒醉常見的情形,高雄地檢署也以「未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安全工具的程度」,將張男予不起訴處分,綜合認定軍方對張男的違失行為處以最重的撤職懲罰,違反比例原則,有裁量濫用情形,因此撤銷該撤職等處分。

海軍131艦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撤銷原處分和訴願決定,並無不當之處,判海軍131艦隊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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