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通霄鎮長陳漢志涉收光電業者107萬回扣 一審判10年徒刑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於鎮長任內利用公所經辦太陽能光電業者申請專區等案,收受107萬元回扣。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宣判,陳漢志犯共同犯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犯罪所得沒收。另,時任鎮公所機要秘書陳志豪、鎮務顧問黃晏樂,分被判3年8個月、1年4個月;黃緩刑3年。廠商蔡弘懋犯非公務員犯交付賄賂罪,處6個月,緩刑2年。
法官調查,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於陳漢志就任之初,就共同謀議向廠商要求賄賂,並由黃晏樂於2019年3、4月間,向賀喜公司的林瑞洋探詢參與公有土地架設太陽能板標租 案之意願;林瑞洋表示有參與意願後,受邀至陳漢志服務處洽談 ,陳志豪當場詢問林瑞洋,若賀喜公司得標,願給付多少賄賂, 而要求賄賂,惟雙方未達成共識。
陳漢志於2019年8月間某日,向有意參與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2案之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詢問,「外面的行情多少?」表示他知道一般行情;蔡弘懋則回以得標後會知道禮貌。陳漢志再指示不知情之公所林姓承辦人將非屬應秘密之該案文件檔案交付給蔡弘懋,有利於能旺公司事先評估。
嗣安集公司得標再統包給能旺公司施作後,蔡弘懋於同年12月某日上午,在陳漢志服務處交付以紙袋包裝之36萬元賄賂給陳漢志,再於2021年4 月13 日在苗栗縣通霄海水浴場旁土地公廟前,將以紙袋包裝之71萬元賄賂丟到陳漢志駕駛的公務車內而交付給陳漢志,作為得標的對價。
全案經審理,法官認為,陳漢志雖僅坦承向蔡弘懋收受賄賂,否認向林瑞洋要求賄賂,陳志豪則否認要求賄賂犯行,但同案被告黃晏樂、蔡弘懋均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林瑞洋、能旺公司等人證述明確,尚有手機截圖、跟監照片等資料佐證。從而,此案事證明確,陳漢志、陳志豪、黃晏樂、蔡弘懋 4 人犯行均可認定。
法官審酌陳漢志身為鎮長,本應廉潔自持,竟對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考量賄賂金額達107萬元等情,兩度犯行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苗栗地檢署另起訴標租案林姓承辦人為共同要求、收受賄賂。但經苗栗地院審理結果認為,林姓承辦人受鎮長指示出席洽談及交付檔案,不能逕行認為有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且依卷內事證,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其有要求、收受賄賂之行為 ,故判決其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