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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禁日食制定食安自治條例無效提告 北高行判市府敗訴

台中市政府為日本核食告行政院,北高行指中市府是行政機關,屬「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提告,判中市府敗訴。(圖:台中市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為日本核食告行政院,北高行指中市府是行政機關,屬「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提告,判中市府敗訴。(圖:台中市府提供)

2023/05/24 10:1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行政院去年函告台中市議會制定的食安自治條例關於停止輸入日本核災區食品的規定,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應屬無效,中市政府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中市府是行政機關,屬「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提出行政訴訟才合法,判中市府敗訴;可上訴。

行政院2017年備查修正後的「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衛生福利部去年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公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廢止「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的規定。

行政院再以「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憲法為由,請中市府表示意見;中市府雖否認牴觸,但行政院以違反憲法第23條所規定的比例原則為由,指該條例關於停止輸入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食品的規定屬無效。

台中市府認為,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及罰則,僅規範台中市內販售「日本國福島等五縣製造之食品」的行為和行為人,否認牴觸憲法所規定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國際貿易政策」事項。

再者,基於保障市民健康、避免市民暴露於輻射風險的目的,在中央訂定的食安法關於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所容許「最低標準」殘留容許量框架下,台中市府修正條例規定屬地方自治事項,並未牴觸憲法規定比例原則。

北高行指出,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並非立法機關,行政院的行政處分,對於台中市立法機關所議決的自治條例所為的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市府提起行政訴訟才對,台中市府「當事人不適格」,判中市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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