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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萊豬自治條例告政院 中市府再敗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中市府是行政機關,屬「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提出行政訴訟才合法。中市府稱會上訴。(圖:台中市府提供)

北高行更一審認為,中市府是行政機關,屬「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提出行政訴訟才合法。中市府稱會上訴。(圖:台中市府提供)

2023/02/04 05:30

〔記者楊國文、蘇孟娟/綜合報導〕行政院函告台中市議會制定的食安自治條例關於瘦肉精零檢出的規定,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屬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後,中市府抗告獲發回重裁,不過北高行更一審認為,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屬「當事人不適格」,應由台中市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提出行政訴訟才合法,昨判決駁回;可上訴。

立法院三年前通過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行政命令備查案,前年元旦起,我國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俗稱瘦肉精、萊劑)的美國豬肉進口;行政院並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是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關於瘦肉精零檢出的條文,被行政院認定因牴觸食安法而無效,中市府提訴願被不受理,改提行政訴訟。北高行認為,行政院的函告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中巿府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裁定未查明台中市府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調查理由不完備,廢棄發回。

被判「不適格」中市不服要上訴

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後認為,台中市政府是行政機關,不是立法機關,行政院的行政處分,對於台中市立法機關所議決的自治條例所為的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應由台中市議會代表市府提起行政訴訟才對,台中市府「當事人不適格」。

台中市政府食安處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此案涉及日後類似案件的辦理依據,市府將上訴;法制局認為,法院的見解是否符合事實及法律,恐有疑義,市府會進一步研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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