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附隨組織股權移轉中華民國 欣裕台聲請釋憲不受理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6年認定「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命國民黨把欣裕台股權移轉中華民國所有。欣裕台不服,聲請參加訴訟,去年被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要件不符予以駁回後,改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認為不符合受理要件,日前裁定不受理。
黨產會認定欣裕台是國民黨附隨組織,2016年11月29日做成處分,命國民黨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移轉欣裕台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國民黨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欣裕台則聲請參加訴訟。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處分是對國民黨所做,而非欣裕台,欣裕台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無權獨立參加訴訟,去年裁定駁回確定。
欣裕台不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最高行的裁定,侵害其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權利,且於駁回前,未賦予它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陳述的機會,未保障訴訟權,與基本權發生衝突,自屬違憲。
欣裕台強調,最高行對於「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的認定及適用,違反原則性、通案性的證據法則,未能妥善照顧欣裕台及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生存權、財產權、營業自由及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亦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的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
憲法法庭認為,欣裕台主張確定終局裁定訴訟程序違法部分,並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主張確定終局裁定認定欣裕台非「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的見解有誤部分,則是爭執法院認事用法適當與否,均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法定要件不合。
綜上,憲法法庭認定欣裕台主張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日前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負責,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