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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大樓案更二審逆轉 欣裕台獲賠10.9億

高院更二審華夏大樓案,欣裕台獲賠10.9億。(記者楊國文攝)

高院更二審華夏大樓案,欣裕台獲賠10.9億。(記者楊國文攝)

2023/02/01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在十七年前以卅一億元出售黨產中影公司時,與買家中影董事長郭台強之妻羅玉珍、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約定「利潤分享」條款,言明中影名下華夏大樓等建物日後出售時,必須提撥一定比率給國民黨旗下的欣裕台公司,欣裕台事後認為羅女、莊女未依契約行事,向她們求償廿四億多元,歷審均判欣裕台敗訴,但高院更二審日前改判欣裕台勝訴,羅女、莊女應分別給付六.七八億多元、四.一五億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欣裕台指稱,二○○六年四月廿七日,欣裕台和羅玉珍、莊婉均簽約,約定旗下中影公司股權四千八百卅六萬多股,以每股六十五元賣給莊女、羅女,總價金是卅一億多元。依契約約定,自契約簽約日起三年內,中影公司出售其名下資產華夏大樓、新世界大樓、中影文化城,金額依序高於十五億、十二億和廿六億元時,欣裕台就超出部份,可按約定比率分享利潤,並由羅、莊給付,一旦簽約三年內未售出,欣裕台有優先購買權,莊、羅答應協助欣裕台購回建物。

欣裕台主張,二○○九年四月間,兩度催告羅、莊兩人促使中影簽約出售不動產後分配利潤給欣裕台,或促使中影將不動產出售給欣裕台,但羅、莊均未履行,已造成欣裕台廿四.四億多元損失,因此向兩人求償。一、二審均判欣裕台敗訴,最高法院審理後,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為,羅、莊當時未取得中影董事會實質控制權,無權處分華夏大樓,不須負起賠償責任,判欣裕台敗訴。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二審審理。

高院更二審參酌華夏大樓在二○○九年四月廿七日的價值為廿六億餘元,羅、莊未履行契約,導致欣裕台受到損害十.九三億多元,具賠償責任,依羅、莊出資比各為百分之六十二、卅八計算,羅、莊二人必須各賠償六.七八億多元、四.一五億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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