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只上課7個月被解聘 女教師告總統府索賠12億元敗訴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雲林縣一所國中的劉姓女教師,於2017年5月4日與校長講完話後離校,曠課至該學期末,之後請10個月「侍親」留職停薪,復職後又於2019年下學期曠職2個多月,將近兩年僅任職或上課7個月(含暑假),被校方決議解聘,劉師控告學校,請求支付薪資等330萬餘元,又追加請求總統府賠償12億元、雲林縣政府教育處與校長等賠償1850萬元,法院判決她全部敗訴,劉師又提再審之訴,同樣被駁回,可抗告。
判決書指出,劉師是英文教師,2017年5月4日起與校長談話後離校,至學期結束6月30日,都未到校上課,也沒有請假,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她因侍親而留職停薪,2018年5月1日復職,卻又從2018年8月29日至11月15日連續曠職。
任職的國中學校多次電話聯繫,依法送達曠職通知函,劉師仍未到校上班,校長遂於2018年9月,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2018年10月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決議「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而解聘。
劉師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自己是英文教師,學校2017年5月不派她教英文,反指派她教不符專業的藝術與人文、軍訓、健康及資源班英文課程,已超出她的專業能力,也違反教師聘約的約定,她無法接受而未去教學,校方應給付330萬餘元的薪資、年終與考績獎金等,另外,她向總統府等單位求助,這些單位都答覆尊重學校決定,她又被借調雲林縣政府,據此向總統府求償12億元,向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教評會與兩位校長求償1850萬元。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追加向總統府等單位求償,基礎事實與劉師控告校方不同,這部分駁回,至於其他部分,法官認為校方處置並無違失,例如劉師於2017年僅在職3個月,「未連續任職滿6個月」,不符合參加教師成績考核的要件,也就沒有考核獎金,駁回劉師之訴。
劉師又提出再審,她指自己非法律專業人士,亦無錢聘任律師,此案癥結是學校等單位未依法排課與借調,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她提出再審不合法而駁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