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中女生公廁上演四腳獸 男提賠50萬求減刑夢碎
台中男子與國中女生發生性行為,二審維持判刑3年原判。(資料照)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國中女生,雙方交往一個多月後陳男克制不住性欲,與少女在某公廁發生性行為,少女家長事後發現異狀提告,一審被判刑3年的陳男上訴,提出賠償50萬希獲減刑訴求,但因他想分期又沒有相關擔保,家屬不同意,二審仍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一月間透過臉書認識該名13歲的國中女生,雙方以男女朋友互稱交往一個多月後,陳男因克制不住性欲,與少女合意在某公所的無障礙公廁內發生性關係,少女返家後家長發現異狀,經得知原委後聯繫師長提告,陳男在一審時坦認犯行,供稱是在雙方你情我願下發生關係。
法官審酌陳男有詐欺前科,但與少女發生性關係,未施以強暴脅迫手段,而且犯後願意與少女及家長談和解,有悔意,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刑3年,陳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當庭提出願意以50萬元調解,希望因此獲得減刑。
陳男同時提出以頭期3萬元、其餘每月8千元至1萬元的分期付款條件和解,但經電詢少女家長,家長認為陳分期付款又無相關擔保,不相信陳有能力,導致調解破局,法官因此駁回陳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