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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職併公職追討溢領款錯了嗎?大法官3/17公布結果

黨職併公職溢領款項返還案,憲法法庭12/20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黨職併公職溢領款項返還案,憲法法庭12/20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03/10 14:2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威權時期黨國不分,甚至出現黨職併公職年資的現象,立法院為了匡正過去的不法、實現轉型正義,2017年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要求各機關追討溢領的款項與優存。國民黨等單位不服,興訟爭權,承審法官質疑條例違反法不溯既往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0日宣布,定於17日宣示判決。

釋憲主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提出,去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大法官經過3個月的評議,10日公告將於3月17日於憲法法庭宣判,屆時將同步採取網路直播。

憲法法庭預計開放32個旁聽席,欲旁聽的民眾,應於3月17日下午2時15分至2時45分,至台北市博愛路127號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持身分證件排隊請領旁聽證,旁聽證的發給至額滿為止。

本案有六大爭點,第一、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所稱社團專職人員,明文列舉特定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是否違反憲法個案立法禁止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二、條款所稱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青年救國團)於1952年10月31日至1969年12月23日間與國防部之關係為何?其於條例第4條第1項所指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計算,是否有影響?

三、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仍支領退離給與之公職人員,應扣除其已採計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重行核計退離給與,是否侵害該等公職人員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暨信賴保護原則?

四、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其溢領之退離給與,是否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暨信賴保護原則?

五、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同條例第2條第2款之社團,應就退休(職、伍)公職人員所溢領之退離給與,分別負連帶返還、返還之責,是否侵害該社團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暨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六、條例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第5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是否違憲?

聲請釋憲的法官主張,該條例針對已核計並實際領取退離給與的黨職併公職者,要求相關機關重新核算其公保投保年資、減低得受領的金額、命返還溢領金額,且無權利行使期間的限制,違反法不溯既往、平等、信賴保護、不當聯結禁止等原則,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銓敘部回應,當年黨職併公職的目的在於落實以黨領政,而後在報紙批評、黨外民代質詢、監察委員調查、即將開放黨禁等情況下,才報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同意廢止,顯示制度存廢皆聽從威權時期的政黨指揮。2017年通過的條例,是為維護憲法所保障的公務員制度,匡正黨國體制,落實轉型正義。

銓敘部說明,原制度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甚至違憲,新制溯及既往是為了達成極重要的公益目的,可受允許;史料證明這些社團確實因為年資併計,而免除應自行支出的退職金或退休年資結清,獲得不當利益,故要求社團應負起連帶責任(非政務人員溢領款項由社團償付),是為了保障弱勢;重行核計的處分做成後,消滅時效適用公法的5年,並非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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