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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宿旅館房內血跡斑斑挨告毀損 法官認定不溯及過失犯判無罪

帶2幼子投宿高雄旅館房內血跡斑斑,女子挨告毀損罪,高雄地院法官判無罪。(資料照)

帶2幼子投宿高雄旅館房內血跡斑斑,女子挨告毀損罪,高雄地院法官判無罪。(資料照)

2023/03/05 16:3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許姓媽媽帶2名幼子投宿西子灣附近旅館,離開旅館,店家發現房間內毛巾、床單、浴巾等多處沾染鮮血,店家報警提告毀損,她被檢方依毀損罪起訴,但高雄地院認為旅館常可見旅店在房內打翻飲料,孩童尿床或留下污漬常見,不能因此認定故意毀損,毀損不溯及過失犯,故判決許女無罪。

判決書指出,許女於前年7月間帶2名幼子入住該旅館,許女一行人向櫃檯人員表示要外出,要求代叫計程車,便帶著兩名幼子離開,並未再返回旅館,店家遲遲等不到許女退房,報警後進入房內查看,赫然發現毛巾、被套、浴巾、床單等物品,全沾染鮮血,店家氣結怒告許女提告毀損。

許女到案坦承因壓力太大,在房內割傷自己,傷口還好不是很大,隔天醒來見手沒再流血,因當時曾在房內走動,滴血沾到床單、毛巾等物品,檢方訊後依毀損罪嫌將她起訴。

法官認為構成毀損罪的要件,必須審酌污損物品的原因,考量損害的過程與手段,綜合許女所描述的主客觀因素,並存在容任犯罪發生的「意欲」性,才構成毀損的要件,因毀損不處罰「過失犯」,因此認定被告許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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