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銀前科長涉炒匯造成2.4億損失 二審仍判6月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凱基銀行金融交易部門柯姓科長,被控2018年間違規超額炒匯,造成銀行2.4億多元損失,金管會因此裁罰銀行800萬元,台北地院依觸犯業務登載不實電磁紀錄罪判刑6月,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柯另涉犯最重可判刑10年的銀行法「銀行職員背信罪」;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今判決上訴駁回,維持6月徒刑,還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原任凱基銀行金融交易部門利率科的柯姓科長,負責協助該部門匯率科操作策略性外匯交易(FXMM)。
不料,柯男於2018年3月21日晚間至22日清晨,違反該行授權FXMM部位額度1.19億美元限制,超額進行FXMM即期外匯操作達12.15億美元,並登載於作業系統中,最後因預測錯,平倉結算結果,凱基銀行仍遭受813萬美元的外匯損失。柯男為隱匿其超限交易的行為,翌日在業務執掌的FENICS系統虛偽輸入賣出美金的虛擬交易電磁紀錄,均損害凱基銀行利益。
事後,金管會調查認為凱基銀行內控失靈,裁處罰鍰800萬元、暫停夜間交易3個月,凱基銀行則赴北檢提告柯男,檢方偵查後,依銀行法銀行職員背信罪、業務登載不實電磁紀錄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柯男觸犯業務登載不實電磁紀錄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檢察官不服,上訴指稱柯男進行超限交易部分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的「銀行職員背信罪」,及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電磁紀錄等罪,一審判決不當 。
高等法院審理時,依相關證人證詞認為,柯男進行FXMM外匯交易符合凱基銀行當週週報操作策略,且柯男僅在凱基銀行有獲利時,才能取得績效獎金,因此柯即使有賺取高額獎金之意,其主要目的及動機仍在謀求凱基銀行利益最大化,並無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凱基銀行的意圖,此外,柯在作業系統輸入其超限交易,亦符合銀行內部機制,未涉犯銀行法的銀行職員背信罪等罪,今判決駁回,仍判6月徒刑。
高院指出,此案檢察官還可上訴,但受限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縮上訴」的規定,幾乎可說是判決已確定。速審法第9條規定,只有在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判例、違背司法院解釋」等3種情況下,才得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