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受刑人夾帶香菸入所 看守所個管師丟飯碗又判刑1年4個月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吳姓男子在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擔任個案管理師時,幫一名受刑人夾帶香菸入所被發現,經調查,查無吳男從中有收取任何好處,但吳男此舉,不僅害自己丟了飯碗,也被苗栗地方法院依犯貪污罪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1年4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吳男自2019年4月起與苗栗看守所簽訂「苗栗看守所運用毒品防制基金進用臨時人員勞動契約」,擔任所內的個案管理師,職司毒癮及酒癮處遇收容人出入監評估、個案管理、出所轉銜及追蹤協助毒癮及酒癮處遇等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業務等,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但吳男明知「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收容人購買及吸食之香菸,以機關依法成立之合作社依市價販售或由機關代購之菸品為限,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但受所內劉姓受刑人的友人請託,於去年2月到5月間,接續幫忙在外界購買了5000元香菸入所,再請人轉交劉姓受刑人。
當時,苗栗地方檢署追查1起詐騙集團案,意外發現羈押在苗栗看守所的詐欺集團同夥,請人從外面送進香菸等物資,監控後發現吳男涉嫌重大,去年7月收網逮人,偵查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吳男起訴。
法院審理,認吳男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並認為吳男受領國家俸餉,不思戮力從公、盡忠職守,依法盡其個案管理師之職務,竟多次違反相關規定,私自或利用不知情之他人交付香菸予受刑人,藉此圖利受刑人,不僅損及公務機關聲譽,亦影響監所之管理及秩序。
不過,法官審酌,吳男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也查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又念及吳男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其所交付之物品價值非鉅,所生危害遠不及夾帶毒品等違禁物,另考量其目前待業,家中尚有2個女兒需扶養等一切情狀,判處吳男1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