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詐領助理費判入獄 尋求翻案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12年前的議員任內利用蔡姓男子當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10月徒刑定讞入獄,他不服聲請再審被駁回,接著再聲請釋憲尋求翻案,主張即使他有領取助理補助款,也未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公正之法益,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童仲彥在2010年的市議員任內,以每個月3萬元聘用蔡男當人頭助理,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詐取公款12萬多元;童仲彥否認,強調蔡男認同他的政治理念,自願捐薪水給服務處使用,錢都用於公務,台北地院將他重判7年半。
高等法院認定,蔡男未實質擔任助理,但童以月薪1萬8千元私聘張姓女助理4個月,共7萬2千元來自補助款,扣除後實際詐領為5萬1842元,將他減刑,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童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去年2月判決駁回定讞,童已入獄。
童不服,聲請再審被駁回後,接著聲請釋憲,提出4點理由主張,以貪污治罪條例判他有罪的判決中,所謂「職務上的機會」缺乏法律明確性原則;再者,申報公費助理費與他的市議員職務即使有密切關聯,亦非行使職務,縱使他領取助理補助款,亦未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公正之法益,且該規定的罪行與法定刑顯失均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
童並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的相關規定,就具體財物與財產上不法利益,無正當理由即予區別對待,違反平等原則;另外,確定判決對兼任助理的認定見解,侵害他基於議員身分代表人民行使地方自治權利及人身自由權,因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審理認為,童仲彥只是就公費助理補助費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下適用與否,及法院事實認定有所爭執,難以認定具憲法重要性,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