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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竹山鎮長黃丹怡涉任內索回扣 一審獲判無罪

前竹山鎮長黃丹怡涉任內索扣案,經3年多審理,南投地院28日下午判決無罪。(資料照)

前竹山鎮長黃丹怡涉任內索扣案,經3年多審理,南投地院28日下午判決無罪。(資料照)

2022/12/28 18:45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前南投縣竹山鎮長黃丹怡、前公所主秘洪丞俊,任內涉透過白手套或直接向包商索工程回扣5到12%%不等,南投檢方以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等罪名起訴,南投地院經3年多審理下午宣判,黃丹怡獲判無罪,理由是證人證詞有瑕疵,且與卷證不符;而前主秘洪俊丞則收取6次回扣,判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南投檢方表示,黃丹怡獲判無罪部分,會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南投地檢署是在2017年11月發動搜索竹山鎮公所,並在2019年5月起訴南投縣竹山鎮長黃丹怡和前公所主秘洪丞俊等人,起訴書指出,黃、洪兩人涉從2016年起透過林姓、陳姓和洪姓白手套,向工程包商索取回扣,回扣的比率從5至12%不等,白手套可分配比例,而白手套收到回扣款後,先交給主秘洪丞俊,再由洪交給黃丹怡。

該案經南投地院法官審理3年多,今天下午4時宣判,惟前鎮長黃丹怡則判決無罪。南投地院刑事庭庭長陳宏瑋在宣判後表示,林姓證人是黃丹怡被指涉共同收取工程回扣的關鍵證人,而他的證詞與卷內事證不符,且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證,即無證據可認定黃丹有罪。

至於前公所主秘洪俊丞部分,則法官依據通訊譯文、帳冊,及有陳姓、徐姓、蔡姓、張姓、李姓、石姓證人的證述,及卷內採購案等證據資料,認定他經辦竹山鎮第13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富州社區活動中心增建工程等兩件委辦規畫設計及監造案、長照多功能社福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規畫設計及監造服務、竹山綠帶工程、竹山桂林山水工程等採購案,共要求收取回扣6次,有收到回扣款有3案,有收取到回扣款合計39萬7200元,其他則是索取回扣未遂,其收取到回扣公用工程收回扣既遂和未遂罪證明確。

洪俊丞收取回扣罪3罪,各判刑13年,索回扣未遂罪3罪,各判刑6年;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判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南投地院刑事庭長陳宏瑋,指黃丹怡案關鍵證人證詞有瑕疵,且與卷證不符,故判決黃丹怡無罪。(記者陳鳳麗攝)

南投地院刑事庭長陳宏瑋,指黃丹怡案關鍵證人證詞有瑕疵,且與卷證不符,故判決黃丹怡無罪。(記者陳鳳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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