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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撞飛女騎士害頭部重創智力退化 桃市警局被判國賠555萬

案發時現場照。(資料照)

案發時現場照。(資料照)

2022/12/22 12:09

相關新聞:撞飛女騎士警方須國賠555餘萬 桃警:將上訴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8年3月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巷口發生機車遭警車撞飛車禍,一部隸屬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的巡邏車,追逐拒絕盤查的可疑車輛時,撞上騎機車穿越路口的25歲楊姓女騎士,導致楊女頭部重創,智力衰退如幼齡兒童,甚至罹患失語症,楊女與家人提出國賠告訴,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賠償555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8年3月31日上午9時許,當時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員警在轄內發現一部可疑黑色轎車,輸入車號後發現車主有竊盜前科,欲攔車盤查時,對方立即加速往鶯歌方向逃逸,姜員立即鳴笛開車尾隨,行經鶯桃路與鶯桃路658巷口時,高速闖紅燈撞上騎機車穿越路口的楊女。

楊女重摔倒地,頭部重創,至今仍未好轉,智力衰退如幼齡兒童,甚至罹患失語症,日常生活難以自理,因此與家人提出國賠合計2627萬餘元。

對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主張,依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覆議認為,姜員沿途開放警示燈及警鳴器、並按鳴汽車喇叭以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且有優先路權,無肇事因素。

但法官審理認為,案發地點靠近鶯歌與八德交界處,是連接兩地的主要交通幹道,且案發時段屬一般民眾出門上班、採買或洽公等繁忙時段,姜員又是該路段附近大安派出所員警,必定知道該區交通環境與條件,行經路口處等人、車可能交會路段,自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諸如減速等必要安全措施。

法官認為,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姜員駕車行經上一個路口時已經看見多輛機車正在通過,當能預見有其他用路人見聞警示燈及警鳴器後,可能未及時反應,自應減速駕駛,但他並未煞車減速,疏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有過失責任,但楊女也有過失,占6成責任。

法官認為,雖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警車無肇事原因,但該鑑定所列資料,並未包含行車記錄器等畫面,僅以路權推斷姜員無肇事因素,未探究縱使有優先通行權,仍負有其他交通注意義務。

法官審理後判決警局賠償楊女711萬餘元,扣除強制責任理賠金後,仍須賠償491萬餘元,至於楊女父母,各獲得32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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