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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接應詐團車手 「事後幫忙行為」無罪

曾男涉接應車手離開犯罪現場,被高雄高分院判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曾男涉接應車手離開犯罪現場,被高雄高分院判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2/12/19 21:0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曾姓男子明知林姓友人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並在他外出行騙後,涉嫌開車接應他離開現場,被依加重詐欺取財等罪起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曾男是在林嫌犯罪後始去接送,事先並不知道他外出犯罪,仍然維持無罪判決。

檢方指出,曾姓被告明知友人林男(判刑確定)在前年12月初參與詐欺集團並擔任提款工作(俗稱車手)。林則在同月24日下午3點,接獲集團指示前往高雄市十全二路台電公司高屏營業處前機車坐墊上,取走被害人莊姓女子放置的帳戶、金飾等物。

林男隨後再轉往三民區康平街交予同夥,對方則把信用卡退還,叫他再到九如二路郵局提領3萬多元現金。林男把贓款繳回集團後,由曾男開車前往接應離開現場,曾男因而涉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

高雄地院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後,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林男犯罪後,曾男始開車前往載他離開,為事後幫忙行為,與詐欺等罪構成要件不符,他事先也不清楚林男去犯案,因此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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