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聞吵雜聲下樓查看被當「群聚」 女收6萬罰單超傻眼

聽聞吵雜聲下樓查看被當「群聚」,桃園婦收6萬罰單超傻眼,向桃園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傳喚在場者並勘驗警方密錄器,認為洪婦確實沒有參與群聚,判決原處分撤銷。(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洪姓婦人住在桃園市平鎮區一處透天厝,去年7月警方因疫情前往取締室內群聚,租用2樓的洪婦聽聞吵雜聲且有警車便下樓查看,卻被當成群聚的一份子,洪婦後續被桃市府裁罰6萬元,她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傳喚在場證人並勘驗警方密錄器,確認洪婦並未參與群聚活動,判決原處分撤銷。
洪婦等7人去年7月23日中午12點,被警方查獲在室內聚集,洪婦被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裁罰6萬元,她喊冤向桃市府提起訴願被駁回,遂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
洪婦主張,案發處雖為透天厝,但樓上、樓下有各自獨立空間,她是承租2樓的住戶,當天她要去上廁所,聽聞樓下有吵雜聲還有警車便下樓查看,警察說有鄰居報案群聚,住樓下的葉姓住戶解釋是朋友經過進來,他好意分享食物、請喝飲料,警察到場時剛好雜貨店老闆娘外送飲料抵達,加上前來修理水電的師傅,才會變成群聚,而她只是從樓上下來看一下,警察也親眼看到她下樓,卻將她登記成群聚者,由於是在自家,她也沒戴口罩;桃市府主張,去年5月因應疫情升溫,衛福部公告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洪婦在該透天厝被查獲時人數已達7人,並有警方密錄器畫面,縱使洪婦稱原本是在樓上休息,是聽聞吵雜聲才下來,不管是基於何種目的,當下室內有7人已違反防疫規定,裁罰有據。
法官傳訊在場證人稱洪婦原本是在2樓,沒有下樓跟葉姓住戶等人一起吃東西,是樓下吵吵鬧鬧時才下來;經勘驗密錄器畫面,警方到場時洪婦確實沒在1樓聚會,她主張聽到樓下吵鬧才下樓應可採信,並無違反禁止群聚的規定,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